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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免税上限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就《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布了相关的处理意见,以确保各方能够贯彻执行。此意见的有效期为2023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
此意见明确了以下各种工伤认定情况:
(一)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
(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涉及的区域,以及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均视为工作场所。
(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
(四)下列情形可视为“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独自或往返于工作地与个人居住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参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则不视为工作原因。
此意见强调,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无法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则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要求参加工伤保险。此类人员应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授权分包单位应在各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施工人员名单,以进一步增加对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可操作性。
此意见还指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应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查看相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
江苏省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通知阐述了自2023年1月1日起,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将从23750元提高至26250元。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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