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中国劳动法简报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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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2月26日起发布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计算公式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可扣除项包括:

  •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 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
  • 公益捐赠: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二)无需汇算清缴的情形 

  • 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 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 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形 

  •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 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四)优先退税服务

税务机关为生活负担较重(如包括低收入家庭、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纳税人提供了优先退税服务。

 

(五)退税审核与处理 

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会及时提醒纳税人补充或更正。但如果纳税人拒不配合补充材料或更正申报,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退税。

 

(五)税款追征管理

对于汇算期结束后仍未完成补税或补税不足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已签署《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署的则以其他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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