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要了解中国国内最新的劳动法更新?我们整理了中国一些主要城市的劳动法更新要点,让您实时掌握最新资讯!
最低薪资标准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浙江省
浙江省发布了关于调整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针对2024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并开始享有相 以及工伤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 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7元
- 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
- 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03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调整后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含非私营与私营)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
- 对于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伤退休人员,按2025年标准调整养老金后,若增额低于同等级伤残津贴的月增加额,按伤残津贴增加额补足差额。
-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无法区分的工伤退休人员,若调整后增额低于每人每月110元,补足至110元。
- 其他工伤退休人员,若调整后增额低于每人每月93元,补足至93元。
山西省
根据山西省最新规定,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03元
- 二级伤残每月增加93元
- 三级伤残每月增加83元
- 四级伤残每月增加73元
- 五级伤残每月增加63元
- 六级伤残每月增加53元
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未评定具体伤残等级的职工,按原鉴定伤残程度增加伤残津贴: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58元。属于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调整后月伤残津贴若低于3343元的,统一补足至此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71元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57元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43元
- 调整后月生活护理费实际领取额低于3499元、2911元、2099元的,将予以补足。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7元。
青海省
青海省发布了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对2024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执行新的待遇标准。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53元
- 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42元
- 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
- 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
- 五级、六级伤残按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4322元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3457元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2593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已领取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1556元的,调整至1556元。
云南省
云南省发布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调整主要面向202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相关待遇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00元
- 二级伤残每月增加90元
- 三级伤残每月增加80元
- 四级伤残每月增加70元
- 调整后津贴未达该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将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 已按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若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期伤残津贴增加额,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2025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且提高后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该平均工资负增长,伤残津贴不予降低。
(二)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对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及补发工作已于2025年10月17日完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00元
- 二级伤残每月增加92元
- 三级伤残每月增加84元
- 四级伤残每月增加76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
-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三)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4090元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3272元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2454元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市发布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主要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基数将从 2025年7月1日 起开始执行。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并对2025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差额予以补缴。具体调整如下:
(一)缴存基数标准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严格依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均为5%至12%。各缴存单位可在上述区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基数调整办理流程
单位办理基数调整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职工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年该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单位可直接前往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或登录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办理调整。
- 职工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低于当年该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单位须先行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提交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前往承办银行网点办理调整手续。
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最新通知,东莞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标准
-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
- 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 新调入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调整规则
- 缴存基数每年在同一单位原则上仅可调整一次。如超出规定范围,须调整至范围内。
- 单位可在年度内任一月调整基数;若因调整计划导致职工当年少缴,应同步办理补缴。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 2026年度缴存基数范围为 2080元至27391元。缴存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灵活选择调整时间,在官方公布新标准前,均按此范围执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四川省
四川省近日发布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对婚假、生育假、护理假等政策进行了明确与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婚假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
- 2024年11月28日及以后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可按照现行规定享受婚假。若职工已开始休婚假但未休满,应按新规补足假期,并及时与用人单位完善补假手续。
- 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分段安排。
- 再婚职工同样适用现行婚假规定。
(二)生育假
- 符合规定的的夫妻,女方除国家规定外,额外延长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
- 2025年11月28日及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上述生育假标准。
- 此前已开始休生育假但未休完的,可按新规延长假期;此前已休完的,不再补假。生育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安排。
(三)护理假
- 男方享受三十日护理假,须在女方生育假期间使用,原则上一次性休完。2025年11月28日及之后生育的,按此标准执行;此前已开始休护理假但未休满的,可补足至三十日;此前已休完的,原则上不再补假。生育多胞胎的,护理假不叠加计算。
(四)育儿假
-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 每周岁内的育儿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休。
- 有两个及以上三周岁以下子女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以子女数量叠加计算育儿假假期。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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