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修订《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20-09-09

2020年8月18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就上海的残保金征收主体、征收基数、免征规定等进行调整:

 

一、2020年残保金征缴机构由社保征收调整为市税务部门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上一年度月平均缴纳社保人数低于30人(含)的企业,无须到社保缴纳区县残联进行申报,直接免征收残保金。

 

三、对不同安置比例的单位进行差别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为: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保障金年缴纳额 =(1.5%-残疾职工比例)× 征缴基数 × 50%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保障金年缴纳额 =(1.5%-残疾职工比例)× 征缴基数 × 90%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 年征收2019 年度残保金起执行三年。

 

  举例说明:A公司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3000人,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10人,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20000万元。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3000,小于1%,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1.5%-10/3000)×20000万元×90%=210万元。

 

  B公司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0人,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10人,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7000万元。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1000,等于1%,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1.5%-10/1000)×7000万元×50%=17.5万元。

 

四、 进一步明确残保金的使用方向。财税〔2015〕72号文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纳入残保金的支出方向。本着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目的,本次实施办法提出凡是能够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社会保障、服务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均可用残保金支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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