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问题1:国家规定国庆节当天上班有三倍工资,其中是否包含原来的基本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问题2: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规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问题3: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加班的日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
加班的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微信号:rsbzwwx)、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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