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发布《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0年11月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
各地公告政策原文可点击以下浏览:
三、 缴费渠道
企业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执行时间
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20年11月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五、操作流程
以上海地区为例,在上海市税务局官网上,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录后,下载单位缴费明细数据。同时,需要社保缴纳通知书的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下载。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962218医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常见问题:
1、将企业社保费划转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原则”,确保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2、划转对于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会不会有影响?
确保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不受影响,是划转工作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强化了业务协同机制,全面升级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实现缴费信息在部门之间的安全、及时、准确传递,可有效保障缴费人的权益及时记录、待遇及时享受。
3、个人权益是否受到影响?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记账方式均无变化;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等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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