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其中,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提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近日,各省市陆续发布有关社保减免恢复的通知。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北上广等主要城市的相关通知。
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
本市各用人单位注意了!根据《关于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4号)、《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沪医保待〔2020〕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阶段性减免征收、费率降低、延缓缴纳和延期办理的相关政策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将恢复申报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缴纳”,如:2021年1月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2021年1月办理申报并在2021年2月缴纳)。
自2021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恢复为12.5%(其中单位缴费10.5%,个人缴费2%);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恢复为11.5%。
按规定报备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恢复申报缴纳。对于延缓缴纳期间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参保单位于2021年3月底前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其中:需缴纳2020年9月及此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先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核定手续)。
自2021年1月起,用人单位应按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单位及个人的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及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8%调整至9.8%;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实行医保费用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缓缴政策。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同,规范征缴管理,做好医保个人权益记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9日
广东省人社厅起草《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1月11日,“促进就业九条”拟再升级。 今年2月20日,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简称2.0版“促进就业九条”),而这次征求意见稿在2.0版“促进就业九条”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比如社保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平稳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厦府规〔202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再另行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特别提醒:
1. 除上述厦门和粤省已暂时减免社会保险政策外,其他截止日期前,其他地区将正常收取,暂无免税政策!
2. 粤省发布的减免政策目前仅是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1月11日,正式文件将需要等待几天。具体的实现仍需要根据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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