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申报】上海,5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
2021-05-07

 

申报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性收入,将关系到职工新一年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而申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将关系到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丧葬抚恤费待遇等。

 

为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度上海市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新增了“一网通办”服务渠道,助力企业方便办、顺畅办、快捷办。市社保中心编写了《关于启动2020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的通知》,近期将分批寄发至单位。

 

申报内容:

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单位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

 

截止时间:

2021年5月31日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本企业平均工资是指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再除以12。这里上一年度为自然年度。

 

申报方式一

 

“一网通办”平台,点击进入

若贵单位2020年12月底缴费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请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

 

入口一:

点击“政务服务”→“特色专栏”→“一件事一次办”。

点击进入“税费综合申报”栏目,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实现税费事项一表申报。

 

入口二:

点击“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税费综合申报”,同样可以进入税费综合申报页面,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

申报事项:勾选相应表式进行申报操作。

 

申报方式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平台,点击进入

同时,原申报渠道保留。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平台,通过“年度工作申报”栏目完成申报。

 

入口:

 

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平台。点击“社会保险”→“工资申报”。点击进入“年度工资申报”栏目,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

 

对于未及时、真实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来源:上海社保、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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